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霞浦县**乡**村**山**号。因吸毒于2018年1月30日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1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严某某在霞浦县**街道**路**号内及店外,容留、介绍俞某某、朗某某等卖淫人员为不特定人员提供有偿性服务,按照每次店内外分别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300元,严某某分别抽人民币80元、100元,并提供卖淫人员吃住的模式经营。同年11月8日,被告人严某某与嫖客陈某某、卢某某谈好嫖资为每人每次人民币260元后,介绍卖淫人员俞某某、朗某某到霞浦县**宾馆**、**房为陈某某、卢某某提供性服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严某某在霞浦县**街道**路**号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朗某某、卢某某、陈某某、阮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累计二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石生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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