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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26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街道********室,暂住在本市杨浦区******室。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一个月。2020年5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村**号**室的暂住地及附近的**路**弄小区等处,多次使用弹弓发射钢珠弹,造成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路**弄**号门口的**小轿车前挡玻璃;附近小区居民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储某某、吕某某、顾某某、刘某某等人家中窗户玻璃等损坏。经估价,上述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一千二百余元。

2020年4月18日,民警在被告人严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8日下午14时30分许,其所在的上海市杨浦区********室客厅南面阳台的钢化玻璃被一整块打碎了,玻璃的中央有一个8mm的洞,经刑队勘测,系弹弓射的。

2.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8日下午15时50分许,其把私家车开进杨浦区******号门口,车辆的前挡风玻璃被钢珠打碎了。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8日下午17时30分许,其杨浦区********室主卧的南面玻璃被打碎了,玻璃的中央有一个8MM的洞,经刑队勘测,系弹弓射的。

4.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日早上9时20分许,其在杨浦区********室主卧的纱窗和窗户玻璃被打穿了,各有一个洞。2020年 4月18日早上8时35分许,其发现阳台窗户玻璃被钢珠打穿了,玻璃已有裂痕。经刑队勘测,系弹弓射的,钢珠直径8mm。

5.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8日下午17时35分许,其在杨浦区********室阳台的第二块和第四块玻璃上面都有一个小洞,玻璃被打碎了。经刑队勘测,系弹弓射的,钢珠直径8mm。

6.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6日下午13时许,其在杨浦区********室阳台的一块玻璃被钢珠打碎了。

7.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中旬,其妻子林某某称杨浦区********室主卧南侧玻璃被打碎了。

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7日6时12分许,其在上海市杨浦区******号的店里的铝合金雨棚被打出了3个窟窿,地上还发现三十几颗小钢珠。

9.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8日凌晨5时许,其在上海市杨浦区********室靠南侧的窗户被打碎了一块玻璃。

10.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中旬16时许,其在上海市杨浦区******室的阳台窗户玻璃有一个圆洞。

1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在被告人严某某杨浦区******室的家中搜查出两把弹弓、两盒钢珠和七根皮筋,并依法扣押的事实。

1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严某某作案地点。

13.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损的财物价格合计人民币1,267元。

1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严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谅解。

1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严某某的到案经过。

16.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中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取保候审在外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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