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镇**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子君村**酒吧内醉酒后与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严某某用啤酒瓶将上前劝阻艾某某及在酒吧消费的荣某某划伤,经鉴定,荣某某、艾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严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世该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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