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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06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93********,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号,暂住**路**公寓**幢**。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收案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因女友罗某某与其吵架后离开,遂于当日2时许至本区**路**弄**号**室被害人苑某某家中欲通过苑某某联系罗某某,被告人严某某借着酒劲逞强耍横,为发泄情绪拿起苑某某家中菜刀敲打饭桌,用左手掐住被害人苑某某脖子并挥舞菜刀,被害人苑某某在挡刀过程中左手被菜刀划伤。经鉴定,被害人苑某某的左手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严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当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苑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严某某持刀将其殴打致伤的事实。

2.证人田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严某某酒后持刀殴打被害人苑某某的经过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严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的事实。

4.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苑某某的伤势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报警单等证实,被告人严某某的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严某某的身份信息。

7.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肃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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