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1〕1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和何某某、杜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决)及李某某一起,由何某某驾车载三人到平度市**商贸城北一餐馆吃饭喝酒。同在餐馆吃饭的还有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因韩某某多看了何某某方几眼,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何某某驾车离开拿回一支气枪并告知了严某某、杜某某。饭毕,韩某某等人准备驾车离开,发现何某某的车堵在其车后,致其无法离开,韩某某便返回餐馆要求何某某等人挪车,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随后,杜某某从何某某车上拿下气枪,欲持气枪恐吓韩某某等人,何某某将气枪从杜某某处夺走,王某某在上前抢夺气枪时被严某某、杜某某拳打脚踢。何某某将枪夺走后,严某某、杜某某将啤酒瓶子底部摔碎,持残缺部分欲再次殴打韩某某、王某某、金某某,被餐馆老板袁某某阻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杜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与他人合伙,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强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过渡性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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