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铁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中国**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洲**城**期**栋**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3年12月10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因对单位人事安排和考勤不满,于2020年7月16日凌晨给武汉站领导郑某甲、刘某某发短信施压,扬言要“以暴制暴”。当日11时许,严某某在普安车站候车厅内,先是向站长郑某乙扔花盆进行恐吓,随后持斧头对郑某乙进行追砍,并进行恐吓、威胁,致使郑某乙惊吓过度昏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刑事判决书、举报材料截图、考勤表等;3.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柳某某、蒋某某、郑某甲、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铁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普安车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持斧头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昱文

                       2020年113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