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镇**路**号**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汕头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颜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讯问被告人颜某某,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鉴定,现场遗留的水果刀刀刃及水果刀刀柄上擦拭物的STR分型与被告人颜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97x102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材料,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办案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被害人庄某甲、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庄某乙、温某某、邱某某钿的证词;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贵
附:1、被告人颜某某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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