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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77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镇**路**号**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汕头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颜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讯问被告人颜某某,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颜某某未经同意进入被害人庄某甲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公园****号的住处院中,遭到被害人庄某甲驱赶后离开。被告人颜某某因遭到驱赶心生不满,为泄愤又持木棍、水果刀折返回到公园**巷**号寻找被害人庄某甲,双方再次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颜某某持木棍、水果刀与被害人庄某甲郭某某夫妻等人发生打斗致被害人庄某甲郭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庄某甲郭某某的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

经鉴定,现场遗留的水果刀刀刃及水果刀刀柄上擦拭物的STR分型与被告人颜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97x102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材料,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办案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被害人庄某甲、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庄某乙、温某某、邱某某钿的证词;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贵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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