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现住衡水市**小区**号楼**室,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1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20年2月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严某某因家庭矛盾开始对其岳母柴某某及家人进行骚扰,2019年12月16日,严某某因殴打其岳父马某甲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2月6日,被告人严某某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河东派出所罚款五百元,经公安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后,仍通过发送文字短信、语音短信的方式辱骂、威胁其岳母柴某某及家人,造成柴某某等人多次更换住处、柴某某多次服用安眠药、割腕自杀的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了柴某某等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马某乙、郭某某、康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柴某某、马某丙、马某丁、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因家庭矛盾,借故生非,采取殴打其丈人马某甲、辱骂、威胁其丈母娘柴某某及家人等滋扰手段,经公安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前述滋扰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薛妍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室。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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