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严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决)、金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开设赌场,从中牟利。赌场在严某某的组织下迅速运作起来,由金某某负责寻找场地,李某某充当庄家(俗称宝老爷),王某甲叫来袁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充当憨包,张某丙(另案处理)、张某丁(另案处理)分别带领人员参与赌博,金某某、王某乙负责抽头渔利。以上参与人员按每场200元的标准从严某某处领取工资。7月17日至22日期间,严某某等人先后在黄梅县**乡**村、**村和**镇**村私户或空地开设多起赌场,每日15时至17时、22时至24时两个时段各开设一场,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俗称押宝),赌场每局最低100元起下注,最高不限,按5%的比例从赢钱的人处抽头渔利,总计抽头渔利达3万余元,严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7刑初53号、(2018)鄂1127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袁某某、胡某某、方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同案人王某乙、李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远雄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证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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