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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2年1月7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2年6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7月19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与李某甲、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为牟利,在温岭市城南镇四季生态农业园、城南镇的寨门山头、温峤镇小梅因的山头、温峤镇青屿山头,玉环市的湿地公园、应家山头以及九支田山头等地开设赌场,赌场由被告人严某某负责抽头管理,李某甲、黄某乙负责望风,佘某某、黄某甲负责接送赌博人员。该赌博场头共开设20多天,场头以向庄家抽头的形式获利,共计获利人民币32000多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严某某来到温岭市公安局城南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车辆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张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和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车辆过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严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

2020312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肆册及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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