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437号
被告人严辉,男,1985年3月17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5031729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夏家村402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辉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始,被告人严辉以营利为目的,在“哈灵麻将”APP上开设“一如既往”亲友圈(ID: 115576),后组织陈恩、张伟、王卫、闵爱明、张建荣等多名参赌人员通过“哈灵麻将”APP进行赌博活动,通过抽取台费非法获利。经审查,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63万余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严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恩、张伟、王卫、闵爱明、张建荣的证言,证实其参与赌博的事实。
2.相关“哈灵麻将”APP界面截屏、微信账单明细,证实部分赌客的参赌情况及赌资来往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数据光盘及工作情况,证实涉案对战记录及游戏分数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被告人严辉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严辉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辉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丹婷
检察官助理 吴琰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严辉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107/20909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
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43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始,被告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哈灵麻将”APP上开设“一**往”亲友圈(ID: 1**6),后组织陈某某、张某甲、王某某、闵某某、张某乙等多名参赌人员通过“哈灵麻将”APP进行赌博活动,通过抽取台费非法获利。经审查,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63万余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严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张某甲、王某某、闵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参与赌博的事实。
2.相关“哈灵麻将”APP界面截屏、微信账单明细,证实部分赌客的参赌情况及赌资来往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数据光盘及工作情况,证实涉案对战记录及游戏分数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严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丹婷
检察官助理吴琰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
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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