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高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良海,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严某某 在“闲聊”APP软件上设立ID号为90000106439的闲聊群(群名“48080”),担任群主并管理该群,陆续将150余人拉进该闲聊群内,又在小闲川南棋牌APP平台创建亲友圈(圈名“48080”),组织该闲聊群内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设定一局8盘,五番满,一番1分、两番2分、(以此类推,飘顶则计分翻倍),1元一分的游戏规则,每局结束后玩家分享战果图至该闲聊群内结算赌资,并由该局的大赢家发3元、5元、10元不等的房费至该闲聊群内,由严某某领取获利。该闲聊群自设立至2019年12月23日被查封,严某某在该群以“收取房费”方式抽头渔利共计149979元,另支付购买“小闲川南棋牌”APP平台房卡费用40200元。
案发后,严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退交违法所得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平台建立赌博群,招揽、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149000余元,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进容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