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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伙同严某某、叶某某、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3月1日,先后在广东省阳春市松柏镇新光村委会莲中村一瓦屋及附近果园处开设赌场。该赌场开了28场(2015年春节期间停开3天),每天2场。赌场是用天九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0元起,不设上限,每盘赌注1000至2000元不等,无固定庄家,庄家赢钱后,赌场按赌注的3%至5%抽水。赌场每天抽水5000至20000元不等,总获利不少于110000元。

为维持赌场运作,陈某某聘请被告人严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每天工资200-400元,2015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7日严某某为赌场望风共获利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陈某某、叶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严某甲、谭某某、严某乙等人的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参与赌场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健兵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80572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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