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27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严某某在他人的发展下成为***娱乐IV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通过发展李某某等下级代理及招募赌博人员到该平台赌博,非法获利共计4.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退缴赃款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后台数据报表,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严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19871******);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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