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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开设赌场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1〕69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8********,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号,工作单位:金华贝壳找房房地产有限公司,群众,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16日,吴晨晖(上网追逃)、叶青团队和冯幸团队(均另案处理)合作,期间工作室从五百滩搬至金华市婺城区*街道*大厦712室,由吴某某、叶某某团队提供垫资资金、四方平台技术、赌博网站资源、部分拼多多店铺,冯幸团队提供由李某某开发的“366”刷单平台、部分拼多多店铺,利用拼多多店铺做为资金通道,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方某某(另案处理)为冯某某团队工作室主管,负责财务工作和指导冯某某、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工作室员工进行平台操作、店铺申请、使用尘牛APP虚拟发送快递等工作。

    2019年9月份,被告人严某某在明知方某某使用拼多多店铺用于给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号码及银行卡申请开通两家拼多多店铺用于跑分。经查,被告人严某某开设两家拼多多店铺,分别为兴庆体育、星屿游戏,其中兴庆体育店铺流水为108924元、星屿游戏店铺流水为91508元,两家店铺流水共为200432元,被告人严某某从中获利900余元。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严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4.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培培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为156********。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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