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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30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搂,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对本案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2月至案发,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静安区西藏北路225弄2号1002室开设赌场,通过申博网站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期间,被告人严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下注、操盘、收取赌资、结算等管理工作。2020年4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严某某,并查获电脑等赌博工具及赌资。经查,从2020年3月22日至案发,上述百家乐赌场的投注金额达人民币2743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脑界面截屏等书证、物证,证实了从百家乐赌博现场扣押赌资、犯罪工具、从被告人处查获的移动电话中提取的短信、微信记录及“百家乐”帐户内投注金额情况。

2、证人尹某某、戴某某、耿某某、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在本市静安区西藏北路225弄2号1002室经营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出具的立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及被抓获的经过;

4、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了被扣押移动电话内的数据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户籍资料,证实了被告人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

2、侦查卷宗三册,鉴定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案犯身份卡一张。

8、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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