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75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严某某申请成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软件的代理,通过该APP创建“亲友圈”,从**平台购买**豆开好“房间”,并通过创建微信群召集多人在其“亲友圈”以“**老牌”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大赢家”人民币4元。至2020年5月,被告人严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微信转账明细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在网络上组织赌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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