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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开设赌场)(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3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区**街道**村**桥**号。2013年12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万能娱乐”系网络赌博平台,利用互联网推广并招募代理,由代理吸引不特定网络参赌人员安装、使用软件,组织网络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平台根据网络参赌人员盈利的5%进行抽头,并按照一定比例返现给各级代理。2018年4月,被告人严某某被王某某(已起诉)发展为四级代理,陆续招揽参赌人员进入平台赌博,并从中获利。

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严某某共计招揽75名网络用户下载安装“万能娱乐”软件,为平台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31191.26元,从中获利人民币5611.2元,实际获利至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2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区**街道**村**桥附近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后台管理系统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非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佳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且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年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77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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