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道**路** 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区**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新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石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与张某甲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在湖北省武汉市共同为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忙转移赃款。其中被告人严某某负责提供银行卡、寻找转移赃款人员等。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记帐和传送信息。在此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唆使被告人李某甲加入到该团伙中,由李某甲帮忙转移赃款,同时李某甲按照要求办理了本人6214832729955166的招商银行卡。经查明,李某甲前述银行账户中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00万余某某。
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乙在万某某(另案处理)的唆使下,明知是涉案财物来路不正而以提供银行账户、帮忙取款等方式予以转移,同时被告人李某乙让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丙、石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帮忙转移赃款。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丙、石某甲明知涉案钱款来路不正仍予以帮忙转移。现查明,被告人李某乙建设银行账户转移赃款共计6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汉口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账户共计转移赃款490万元。被告人李某丙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等账户转移赃款95万元。被告人石某甲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等账户共计转移赃款75万元。其中李某丙、石某甲参与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至同年6月28日。
综上,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涉案金额达90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乙涉案金额达70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涉案金额达40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丙涉案金额达90万余元。被告人石某甲涉案金额7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石某甲均系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证、微信及QQ聊天截图、网银转账凭证、进出账明细表、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胡某某、唐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石某乙等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
5.视听资料:取款视频、搜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石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琦倩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石某甲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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