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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徇私枉法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 生于196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8221963********,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共党员(已开除党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正科级)。家住四川省青川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7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广元市昭化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9日解除留置措施;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和徇私枉法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昭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22日凌晨,青川县**镇罪犯徐某某与其情人杨某某在青川县****街发生争吵并用砖头砸车,期间被害人蔡某某骑电动三轮车经过此处时与徐某某发生口角,徐某某遂用砖块将蔡某某头部击中。同日,青川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徐某某立案侦查,7月25日,被害人蔡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侦查终结后,青川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20日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11月3日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改变定性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川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严某某为该案件承办人并担任审判长。审理期间,时任青川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毛某某向严某某提出对徐某某进行关照,希望从轻处理,严某某表示同意。此外,徐某某的妻子王某某为了能使徐某某得到轻判,向其送予现金1万元,严某某表示同意并予以收受。徐某某案宣判后王某某又在广元市城区购买了一件价值1千余元的衣服送给严某某,严某某予以收受。严某某在对案件全面审理后,明知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收受了被告人家属王某某所送财物及毛某某的说情,严某某仍将罪名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在案件审理报告中故意隐瞒徐某某伤害行为发生前与被害人蔡某某发生过争吵和被砖头砸中之后又与徐某某发生理论的细节,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008年12月24日青川县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9年5月13日,青川县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青川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徐晓林不服判决,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以(2019)川08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2号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亲笔书写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审理徐某某案件过程中,因收受他人财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徐某某案作出枉法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毅

2020年1月3日

附:

1.侦查卷宗共14册;

2.起诉正、副本8份;

3.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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