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4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县**大厦**苑**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4时30许,被告人严某某去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广场停车场内,见被害人乔某某驾驶宝马轿车来到停车场,遂手持折叠刀走到刚刚从车上下来的被害人乔某某面前,要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害人乔某某从随身带的包的包内拿出3700元人民币交给了严某某。
抢劫得手后,严某某离开了现场,并且在当天将抢劫所得赃款赌博输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牛仔、短袖等;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采用胁迫手段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牛仔裤一条、短袖一件、《谅解书》原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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