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罗某某与被告人严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经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作出一审生效判决,判令严某甲赔偿罗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2106元。案件于2017年5月2日进入执行程序后,柯某某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严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严某甲始终未履行。同年6月7日因拒不申报财产,柯某某人民法院对严某甲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2018年,严某甲家的违章建筑被航埠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后**镇人民政府支付给严某甲31.2万元拆违补偿款,同年11月23日,18万元拆违款通过银行存入严某甲女儿严某乙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尾号7909),严某甲将其中15万元偿还给严某丙,3万元用于母亲邵某某的医药费等。同年1月,**镇人民政府将严某甲10万元拆违款通过银行存入严某丁的账户用于偿还债务,同年2月3日,3.2万拆违款通过银行存入严某甲女儿严某乙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尾号****),严某甲将该3.2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债务。上述款项均为非正常生产经营或合理生活支出,且未向柯某某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严某甲自动至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航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单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丁、严某戊、严志刚、刘某某、严某乙、严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严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材料、物品详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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