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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1月25日下午3时许,岷县**乡**村村民陈某某去**村村民严某某家中,酒后索要借款发生纠纷,后在严某某家大门前公路上,陈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被严复平夺下后将陈某某当场戳伤,致陈某某右肺破裂,经鉴定陈某某为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酒后因索要借款发生纠纷,严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陈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严福平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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