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1月25日下午3时许,岷县**乡**村村民陈某某去**村村民严某某家中,酒后索要借款发生纠纷,后在严某某家大门前公路上,陈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被严复平夺下后将陈某某当场戳伤,致陈某某右肺破裂,经鉴定陈某某为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酒后因索要借款发生纠纷,严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陈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严福平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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