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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宿舍。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严某某和被害人曹某某系同事,均被委派在本市未央区**局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1月20日早8点30分左右,二人在本市未央区凤城南路**局大门口值班室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被告人严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平口螺丝刀朝被害人曹某某颈部、胸部捅去,致曹身上多处受伤流血。后被现场同事制止并报警。民警出警将被告人严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户籍信息;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法律思想淡薄,因琐事而与同事厮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在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之间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守武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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