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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2014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6年6月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9月1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转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2日,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台州市椒江区日山份村、南岸里桥、草坦洪村、225省道与枫南东路交叉口、海虹大道与高闸浦交界处附近等地开设“两张”赌场,前后共开设赌场约50场,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0余元。被告人严某某经赌场管理人员李某乙(另案处理)招募为赌场望风约10场,参与望风期间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余元,严某某个人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严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海虹大道与高闸浦交界处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出所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宋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潘某某、林某甲、赵某某、张某乙、吴某甲、胡某某、吴某乙、谢某某、泮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严某某以及同案人员李某甲、吴某丙、周某某、林某乙、李某丙、李某乙、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严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敏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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