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途径天峨县**乡**村**屯“榨房”三叉路口时遇到杨某某的妻子石某某站在公路边,严某某趁酒劲上前骚扰石某某。杨某某在车辆后视镜内看见其妻子被骚扰的全过程,遂下车踢了严某某腰部一脚致严某某跌倒在地,后二人发生扭打。期间,杨某某的嘴巴被严某某打伤、右边胸口处被咬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源
检察官助理:牙柳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0283****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3、光碟陆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