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60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5********,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执行。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路**号**房内,被告人严某某因发现男友即被害人于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继而与于某某发生争吵,后严某某持水果刀刺伤于某某腹部。于某某受伤后随即下楼并报警,被告人严某某跟随于某某下楼,得知于某某报警后又返回楼上将水果刀放入包中,后将水果刀丢弃至土洋**路**号附近下水道内。随后,民警在**街道**路**号将严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俞
检察官助理 曹维汉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路**号,电话1350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水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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