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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社区**排**栋经营麻将馆。2019年7月24日21时许,李某某酒后在该麻将馆内打牌输钱,无人愿意再与其打牌,李某某遂将其他顾客的麻将牌推倒,妨碍严某某做生意,严某某上前理论并与之发生冲突,邝某某上前帮忙,扇了严某某一耳光。严某某遂跑至厨房内持菜刀将邝某某左手腕部砍伤。后李某某用胳膊扣住严某某的脖子,两人一起倒地致李某某脑部受伤。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邝某某左腕刀砍伤,左腕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左腕桡动脉、尺动脉断裂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右侧颞叶及双侧额叶挫裂伤伴出血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周省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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