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95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施某某与严某甲(孕妇)因索要租房电费发生争吵,施某某在推拉严某甲的衣服时,被其弟弟严某某看见。严某某遂与施某某相互撕抓,在双方推搡扭摔的过程中施某某被严某某摔倒在地,导致施某某右肩膀处受伤。同年3月25日,施某某在新华医院检查后发现身体右肩膀处受伤严重,后到襄阳市中医医院手术治疗。经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施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严某某对此伤情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2019年1月11日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施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福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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