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严某某(曾用名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塔城地区托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无职业,住本市沙依巴克区**路**院**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酒店**房间见网约的卖淫小姐(即本案被害人黄某某),谎称自己是警察,出示假警官证,以对黄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黄安会通过微信向其转账8000元,并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以治安处罚威胁被害人,使得被害人基于恐惧的心理给付财物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可可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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