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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8********,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无业,住贵州省湄潭县**镇**路**号。该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2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受害人张某甲在忻州市忻府区家中用手机上网,其通过婚恋微信群添加被告人严学****。2月1日,被告人严某某问张某甲是否要购买口罩,张某甲看到其所售口罩价格便宜,便与被告人严某某在微信上商定好价格****,通过微信向严某某微信(账号:ai660****,昵称:北京****UN****),多次转账付款共计75726元,之后被告人严某某换掉手机、微信号断绝同张某甲联系。被告人严某某骗取钱财后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疫情期间,以向他人出售口罩为由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忻钰

检察官助理:张慧宇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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