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门市森林公安局东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严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砍伐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插旗村一组(小地名“幺堰湾”)的其本人、袁某甲、周某某的自留山林木,立木蓄积共计46.6355立方米。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严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将其位于东宝区栗溪镇插旗村一组自留山上的5株松树砍伐,并同意其父亲严某乙雇请钟某某、刘某某、向某某等三人砍伐其自留山上的杂树,严某甲将砍伐的杂树运输销售,获利10000余元。经现场勘验及工程师鉴定,严某甲自留山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24.7758立方米。
2、2017年1月,严某甲以3000元的价格购得东宝区栗溪镇插旗村一组村民袁某甲位于该村一组自留山上的松树,当月严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将袁某甲自留山上的松树砍伐,并将所伐松树原木加工成檩子、瓦板、瓦条,用于同村村民黄某某修建房屋。经现场勘验及工程师鉴定,袁某甲自留山被砍伐松木立木蓄积6.1619立方米。
3、2017年1月,严某甲以3000元的价格购得东宝区栗溪镇插旗村一组村民周某某位于该村一组自留山上的林木,当月严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将袁某甲自留山上的部分松树砍伐,之后委托其父亲严某乙雇请钟某某、刘某某、向某某等三人将山上剩余树木砍伐。严某甲将所伐松树原木加工成檩子、瓦板、瓦条,用于同村村民黄某某修建房屋,将所伐杂树运输销售,获利8000余元。经现场勘验及工程师鉴定,周某某自留山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15.6978立方米,
严某甲砍伐的上述3处山林松树加工成的檩子、瓦板和瓦条市场价值约2500元。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严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森林公安机关退还全部赃款2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林权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周某某、赵某某、袁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信锋
2019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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