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四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严某某从大田县**乡**村村民施某丙、施某甲、施某乙处购得位于**乡**村“锯柴垵”山场的林木,双方协议约定由严某某负责办理采伐审批相关手续。2018年5月,严某某向林业局申报采伐**乡**村“锯柴垵”山场20林班9大班4小班的林木,并至现场给规划设计工作人员指界进行设计。同年6月,严某某取得“田集采[2018]200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自认为购买的林木范围均在审批的范围内,后其在未核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界线的情况下,遂让施某丙等人对山场林木实施砍伐,造成**乡**村“锯柴垵”山场越界采伐,后其将砍伐的林木出售给永春、江西等地的老板。
经林业技术鉴定:“锯柴垵”山场被越界砍伐林木共计309株,立木蓄积为57.9226立方米,林木可出材40.5458立方米。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严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40325元,并已进行补植复绿。2020年4月22日,犯罪嫌疑人严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锯柴垵”山场采伐审批手续及林权材料、大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赃款扣押收据、大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证人施某乙、施某丙、施某甲、施某丁、施某戊、田某某、范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林木,立木蓄积57.922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系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40325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生
检察官助理:林梦洁乐小妹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赃款人民币40325元现暂扣于大田县公安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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