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057,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行政村**庄**号。被告人严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5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9年7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09年12月10日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4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于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自2019年4月至5月在阜阳市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太和县,以破坏汽车车窗的方式进入他人车内实施盗窃56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5496元。
1.201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河滨中路香港财富广场北门附近的刘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一箱六和液酒盗走。
2.201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河滨中路香港财富广场北门附近的张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300元左右现金盗走。
3.201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河滨中路香港财富广场北门附近的李某甲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100元人民币及100元港币盗走。
4.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奎星楼南侧桥上的李某乙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三十元现金盗走。
5.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奎星楼南侧桥上的范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6.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奎星楼南侧桥上的李某丙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7.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奎星楼南侧桥上的李某丁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一部iphone7 plus手机及300元现金盗走。
8.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奎星楼南侧桥上的马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9.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奎星楼南侧桥上的金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7000元现金盗走。
10.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袁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两包金皖香烟及一部vivo手机盗走。
11.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王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一个U盘盗走。
12.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陶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十几块钱零钱、两包香烟及一个U盘盗走。
13.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朱某某的汽车左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14.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杨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15.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王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16.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兰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一部iphone5SE手机及40元零钱盗走。
17.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刘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110元现金盗走。
18.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康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5元零钱盗走。
19.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巫某某的汽车左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几个硬币盗走。
20.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张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30元现金盗走。
21.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岳某某的汽车右侧玻璃撬开,将车内几块钱零钱盗走。
22.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马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300元现金盗走。
23.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东区第七人民医院附近史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二十元零钱盗走。
24.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泉区三里湾大桥北桥桥下葛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一黄金手串盗走。
25.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泉区三里湾大桥北桥桥下李某戊的汽车左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26.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泉区三里湾大桥北侧河坝附近李嘉豪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27.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泉区三里湾大桥北侧河坝附近陈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28.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泉区三里湾大桥北侧河坝附近张某乙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29.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泉区三里湾大桥北侧河坝附近张某丙的汽车左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700元现金及一块手表盗走。
30.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泉区三里湾大桥北侧河坝附近储某某的汽车左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31.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太和县沙河中路滨河小区门口张某丁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700元现金盗走。
32.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太和县沙河中路滨河小区门口孙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140元现金盗走。
33.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太和县港口路黄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40元现金盗走。
34.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太和县沙河中路辅路内张某戊的汽车左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300元现金及一盒硬中华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0元。
35.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太和县沙河中路辅路内李某酉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36.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太和县玫瑰园小区路口胡某某的汽车左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2200元现金盗走。
37.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太和县玫瑰园小区路口李某庚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五包硬中华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25元。
38.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太和县晶宫国际城附近郑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39.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太和县晶宫国际城附近徐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40.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太和县复兴南路附近朱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一黄金手镯盗走。
41.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太和县人民南路外贸家属院内朱某某的汽车左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驾驶证及行驶证盗走。
42.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太和县人民南路外贸家属院内王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一条硬中华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50元。
43.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一品街路东王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2000元现金盗走。
44.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一品街路西张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45.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一道河路颍州公安分局东侧巷子内于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半包贵烟盗走。
46.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一道河路颍州公安分局东侧巷子内姚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一元现金盗走。
47.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一道河路颍州公安分局东侧巷子内亓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一块手机及一个优盘盗走。
48.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一道河路颍州公安分局东侧巷子内张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200元现金盗走。
49.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一道河路颍州公安分局东侧巷子内罗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100元现金烟盗走。
50.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阜王路农业银行门前武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30元现金盗走。
51.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阜王路农业银行门前安某某的汽车左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5元现金盗走。
52.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将停放在颍州区易景国际小区4号楼下田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盗走。
53.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易景国际西门附近张某某的汽车左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54.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易景国际西门附近王某某的汽车左后侧玻璃撬开,将车内一双运动鞋盗走。
55.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宝龙小区北侧辅路崔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56.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使用起子将停放在颍州区宝龙小区北侧辅路王某某的汽车右后侧玻璃撬开,未盗走任何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及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乙、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进入他人车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邵利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补材六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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