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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彬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租住于彬州市永乐镇街道邹某某家门面房二楼,并替邹保管三楼钥匙。2019年11月30日,严某某将邹某某三楼房内桌子抽屉里的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79000********)盗走,于彬州市邮政银行西大街营业厅将卡内两万元取走,遂乘车返回四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桂平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场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物证银行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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