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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8〕36号

被告人严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村农民。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满城区某某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月7日2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其与受害人焦某某合租的出租房内,趁焦某某去卫生间之际,盗窃焦某某放在出租房内的现金300元。次日凌晨3时许, 严某某趁焦某某不在出租房内之际,盗窃焦某某放在出租房内的黄金戒指一枚,该戒指系万足金, 重15克,经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价,该戒指价值492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经调解赔偿被害人焦某某6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庆文

张园园

2018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其它材料9页,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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