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0时57分许,被告人严某某伙同肖某某(在逃)去到博罗县**镇**区**美容院门口处,趁无人注意之机,由肖某某负责动手接线点火,严某某负责望风及将被盗窃车辆开回东莞市高埗镇,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嘉迈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73元)盗走。当日6时许,肖某某销赃后,严某某分得赃款500元。破案后,该摩托车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伟
检察官助理 刘奕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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