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街**大街**号。2005年7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在大埔县**镇通过乘人不备偷溜入户的方法在大埔县**镇盗窃作案三宗,分别窃得被害人饶某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4850元、一只戒指、一条项链;窃得被害人黄某甲现金人民币12000元。经鉴定,被盗的金项链一条(20克)、金耳环一对(5克),价值9125元;被盗的金项链一条(9克)、金戒指一只(6克),价值5925元,款物合计人民币40900元。具体是:
1、2020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大埔县**镇**路**巷**号饶某某住家,窃得被害人饶某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
2、2020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大埔县**镇**路**号刘某某住家,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4850元、一只戒指、一条项链。
3、2020年4月8日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大埔县**镇**路**号黄某甲住家,窃得被害人黄某甲现金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严某某在湖寮镇黎家坪被大埔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饶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定郭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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