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严敏,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5********,汉族,大学肄业,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严敏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严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严敏来到池州市贵池区**路与**路交叉口**公司门前,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皖R*****黑色宝马轿车车门拉开,从车内盗窃了一个3D足金貔貅吊坠、一枚戒指和一串黑色珠子。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的3D足金貔貅吊坠价值人民币178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严敏来到池州市贵池区**路**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皖R*****白色凯迪拉克轿车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9条硬盒中华香烟、5条软盒中华香烟、2条玉溪香烟(软盒)、1条黄鹤楼香烟(硬奇景)、1条黄鹤楼硬盒香烟(侠骨柔情)、6条贵烟香烟(跨越)、4条黄山香烟(徽商新概念细枝)、2条南京香烟(九五至尊)、4条黄山香烟(红皖)、1条黄山香烟(新制皖烟)、1条天子香烟(中支)、1条利群香烟(长红嘴)、1条古田香烟(红军灰)。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3454.6元。
综上,被告人盗窃二次,盗窃数额共计1524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皮某某、朱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严敏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敏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赫伯
检察官助理:包信忠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敏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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