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先后四次驾驶思域小轿车(桂EH****)进入广州市花都区**镇**道广州**有限公司内,使用上述车辆盗窃了该公司高温电线(材质为铜)110卷,冷压线耳(材质为铜)70袋,对接焊机瓦片(材质为铝)170片,中空壁生产线定经套(材质为铜)7个,后逃离现场并将盗窃物品卖掉,所得共约6500元人民币。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32784元人民币。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涉案的小汽车1台(号牌:桂EH****)(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