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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贺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5日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八达东路**号**商店门口前人行道,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男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开回家。经贺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6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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