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西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严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7月11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严某某先后在本市润霖广场、万年北路等地,盗窃作案7起,窃得棉毛衫、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453.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路**百货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钱某某地垫1张,价值人民币28元。
2.2019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北路**广场**美妆店,乘隙窃得店内自然堂凝时鲜颜肌活修护精华液1瓶,价值人民币168元。
3.2019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北路**广场**服装店,乘隙窃得店内牧柔牌棉毛衫1套,价值人民币109元。
4. 2020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北路**药店,乘隙窃得店内一次性医用口罩1包,价值人民币20.8元 。
5. 2020年5月7日早上,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北路**药店,乘隙窃得店内KN95口罩1包,价值人民币58.5元 。
6.2020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路**药店,乘隙窃得店内阿莫西林药品1盒,价值人民币22.5元 。
7. 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西路**店内,乘隙窃得被害人朱某某苹果牌11Pro 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4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严某某处扣押苹果牌11Pro手机1部,并发还被害人朱峰;被告人严某某已全部赔偿各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钱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9月3日
附:
1. 被告人严某某现在仪征市**西路**号**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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