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系聋哑人,身份证号码321023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京口区珍珠广场,通过搂抱被害人冯某某将其裤子口袋里现金挤出的方式,窃得人民币4040元。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听力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试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健康路派出所制作的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明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95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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