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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1日间,被告人严某某在靖江市**镇**苑**区**幢**单元一楼楼梯过道、超级奶爸店门前等地,采用扒摩托车座凳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他人摩托车座凳内的人民币30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采用扒摩托车座凳等手段,在靖江市**镇**苑**区**幢**单元一楼楼梯过道,窃得刘某某停放的摩托车座凳内的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采用扒摩托车座凳等手段,在靖江市新桥镇南环路超级奶爸店门前,窃得黄某某停放的摩托车座凳内的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严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8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摩托车、钱包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亚红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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