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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严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因盗窃罪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骑一辆白色燃油助力车到广南县**镇街上**大道**家,窃取了**放在房屋门前的三个铝合金窗框,贱卖后予以挥霍。

2019年8月30日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骑一辆白色燃油助力车到**供电所对面,窃取了放在门前的三个铝合金窗框,贱卖后予以挥霍。

2019年9月12日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骑一辆白色燃油助力车到**镇街上**修理店,窃取了放在门前的一个汽车轮胎钢盆;离开途中,在**街**修理厂,窃取了门前的一桶废铁,贱卖后予以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扣押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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