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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8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组,住贵州省盘州市******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使用刀片划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钱某某的衣服口袋,盗窃钱包内人民币现金9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严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的,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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