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严某某曾因盗窃,于1990年4月28日被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于2003年6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4月17日、2017年4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5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3年1月至2019年11月间,先后至常熟市**镇**村**号、**街道**村**号、**街道**村**号等地,采用破窗后“钓鱼”拿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许某某、章某某、胡某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5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严某某于2013年1月26日凌晨,至常熟市**镇**村**号,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放在床边衣服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
2.被告人严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深夜至次日凌晨间,至常熟市**街道**村**号,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章某某、周某某夫妇放在床头挎包内的人民币现金4900余元、深色男式牛仔裤1条、黑色七匹狼男式皮带1条。
3.被告人严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23时许,至常熟市**街道**村**号,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挂在墙上的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7500元。
案发后,赃款人民币10000元、赃物牛仔裤1条、皮带1条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其中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人民币10000元、赃物牛仔裤1条、皮带1条(均系照片)等;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害人许某某、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闻丽娜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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