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严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窜至**镇**村的被害人郭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处,盗窃现金约12000元人民币。
2.被告人严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上午,窜至**镇**村的被害人黄某某飘家中二楼房间处,盗窃现金约2000元人民币。
3.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窜至**镇**村的被害人范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处,盗窃现金约400元人民币。
4.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5月1日中午,窜至**镇**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处,盗窃现金约24000元人民币。
5.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窜至**镇**村的被害人黎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处,盗窃现金约200元人民币。
6.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7月3日上午,窜至**镇**村的被害人许某某家中一楼房间处 ,盗窃现金约2000元人民币及手机一部,并在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微信账户内的980元人民币转账至其本人手机微信账户处。
7.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上午,窜至**镇**村的被害人苏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处,盗窃现金约15000元人民币。
8.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10月6日上午,窜至**镇**村的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处,盗窃现金约9600元人民币。
9.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早上,窜至**镇**村的被害人杨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处,盗窃现金约680元人民币。
10.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对杨某某实施盗窃后,又窜至**镇**村的被害人罗某某家中二楼房间处,盗窃现金约11000元人民币及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该项链值款1389元人民币。
被告人严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十起,盗窃金额约为79249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已将在被害人杨某某及罗某某家中窃得的现金及金项链退还给两名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余所盗钱财均被其用于偿债及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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