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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严某某,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苑**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唯一网咖出来,准备骑电瓶车离开时欲找东西擦拭电瓶车上的水,便随意拉他人电瓶车坐垫,拉开了被害人周某某停在旁边的一辆未上锁的电瓶车坐垫,发现坐垫下有钱,严某某便窃走坐垫下现金(人民币2000元)和两包黄金叶(乐途)香烟(价值人民币28元)。同行的吴某某(行政处罚)见严某某打开他人电瓶车坐垫后,便伙同严某某再次来到该电瓶车,从坐垫下窃走优乐美原味奶茶粉六小包(价值人民币17元)、草莓味益达口香糖一罐(仅剩几粒)、旧手套一副、旧口罩1只、旧耳套1个(口香糖、手套、口罩和耳套均无法核价)。严某某将所窃现金用于自己日常消费和偿还他人欠款,香烟、口香糖被二人分食用,奶茶粉、旧手套、旧口罩和旧耳罩被二人使用后丢弃。

2019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严某某已经退还被害人赃款人民币2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拍摄的现金、手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笔录;

8.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炜

检察官助理:杨宝川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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