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16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4日上午9点钟至12时,被告人颜某某分别在步云桥、黄土铺镇盗窃3次:
1、上午9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步云桥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二楼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一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肖某某现金100元。
2、上午1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后又窜至步云桥镇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一病房内盗窃患者被害人龙某某现金100元。
3、上午12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坐公交车来到黄土铺镇政府办公楼二楼一办公室的住房内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现金120元。颜某某再到隔壁办公室盗窃时,被抓获现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肖某某、颜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拟对被告人颜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现监视居住在祁东县监管医院;
2、本案案卷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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